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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9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信晨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一00年度易字第九五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957 號刑事判決,分別業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林信晨,且上訴人已於101 年4 月20日撰寫上訴狀並於同年月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957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1 年4 月26日)之20日內(即101 年5 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5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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