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麗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0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1255號) ,判決如下:
主文
徐麗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發票影本1 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