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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撤銷限制住居之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郭瑞祥周莉菁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人
林文郎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288 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參日對被告林文郎所為限制住居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事已高,家人及資產均在中華民國國境內,徵諸以往歷次開庭,均如期按時到庭應訊,面對司法審判態度良好,並無任何難以進行訴追程序之虞;再者,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法院詳盡審酌相關事證後,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3日宣判無罪,益徵聲請人確無再為限制住居之必要,且由於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實嚴重妨害被告遷移自由之基本人權,請求撤銷對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1 月13日裁定准予以新台幣500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案;嗣因本案業已於100 年1 月13日日為被告無罪諭知之判決,上開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已消滅,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本院於98年1 月13日對被告所為之限制住居裁定應予撤銷。另關於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則將另行文相關單位予以解除,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莊 秋 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賀 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限制住居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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