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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8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玉聰蔡美華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38號

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徐松奎

上列自訴人因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1130號)再行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因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3年度自字第1130號)再行提起自訴,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規定,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0 年4 月28日送達於自訴人之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配偶蔡英美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於裁定送達逾5日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