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賴妙雲黃麗玲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8號

被告
劉威典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98號、第2416號、第5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威典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威典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復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00 年7 月22日、100 年9 月22日、100 年11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共2 罪、同法第330條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共3 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100年9 月2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本案證人均已詰問完畢,被告應無再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是本院於100 年8 月16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惟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判處如上刑期,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執行,而拒不到案,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 年1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