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岳方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岳方銘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岳方銘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0 年4 月25日起羈押。嗣因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8日裁定自100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 0年8 月2 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