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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簡芳潔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告
A女
原告
兼 A女之母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劉泰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3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劉邦繡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