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祥
- 被告
- 張曉茵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汪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文祥與告訴人黃佳琪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張曉茵明知被告廖文祥為有配偶之人,2 人竟基於通姦及相姦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8年6 月間之某日起至99年11月23日止,多次在臺中市○○區○○路175 號「威尼斯汽車旅館」、西屯區○○路○ 段福上巷259 號「櫻花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131 號「亞特蘭大汽車旅館」、西屯區市○○○路51號「卡地亞汽車旅館等地」,為通姦及相姦行為。嗣於100 年1 月間,告訴人黃佳琪發覺被告張曉茵寫給被告廖文祥之書信,閱讀內容後察覺有異,經詢問被告廖文祥,始悉上情。案經黃佳琪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廖文祥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張曉茵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文祥、張曉茵被訴分別犯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黃佳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