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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麗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0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1255號) ,判決如下:

主文

徐麗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發票影本1 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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