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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美玲李蓓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燾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燾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永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及於100 年9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其雖稱本件已經辯論終結宣判,請求交保等語,然本院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0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且認定被告係犯販賣毒品共5 罪,而於100 年11月17日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衡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認其有逃避後續上訴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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