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傑
- 選任辯護人
- 郭隆偉律師
- 被告
- 陳俊呈
- 指定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 被告
- 卓進益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陳致凱
- 選任辯護人
- 陳慧芬律師
- 被告
- 吳明松
- 選任辯護人
- 蘇若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185、26899、28663、28664號、100年度偵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傑、陳俊呈、卓進益、陳致凱、吳明松,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傑、陳俊呈、卓進益、陳致凱、吳明松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0 年1 月11日起執行羈押禁見,復本院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之羈押理由,而於同年4 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繼而於100年4 月18日審理期日交互詰問完畢,業經合議庭當庭諭知解除禁見,嗣全案於同年5 月9 日宣判,尚未確定。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迄今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