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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靜芬楊文廣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被告
陳俊呈
指定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被告
卓進益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陳致凱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律師
被告
吳明松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185、26899、28663、28664號、100年度偵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傑、陳俊呈、卓進益、陳致凱、吳明松,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傑、陳俊呈、卓進益、陳致凱、吳明松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0 年1 月11日起執行羈押禁見,復本院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之羈押理由,而於同年4 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繼而於100年4 月18日審理期日交互詰問完畢,業經合議庭當庭諭知解除禁見,嗣全案於同年5 月9 日宣判,尚未確定。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迄今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