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20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溫明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632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溫明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溫明政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3 月18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2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臺中市○○路上某處其綽號「阿榮」之友人自小客車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過濾器內燃燒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1 年3 月1 日12時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