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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𡍼木霖
被告
𡍼亦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易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𡍼木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𡍼亦蕙因涉嫌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𡍼木霖繳納保證金並書立保證書後,將被告當庭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開庭,且經本院依具保人𡍼木霖住所寄發通知督促被告遵期到院開庭,具保人𡍼木霖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𡍼木霖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按;復以被告現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具保人𡍼木霖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9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