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炘男
- 選任辯護人
-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101年度偵字第4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炘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炘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涉犯詐欺案件而經法院處刑後,又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為本件犯行,並供稱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固定收入而再加入詐欺集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 年3 月3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9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