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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68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小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小梅未經告訴人吳國成允許,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4 月3 日晚上7 時許,前往告訴人吳國成居住之臺中市霧峰區樟公北巷60弄41號,聯絡不知情之鎖匠林成淵開門後,無故進入告訴人吳國成之上址住宅。被告陳小梅另基於毀損犯意,隨即在上址將告訴人吳國成所有之碗盤摔落在地、以剪刀剪破寢具、皮包及CD唱盤等物,致令上開物品不堪使用。經告訴人吳國成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小梅涉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小梅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第354 條之毀損罪,而侵入住居罪、毀損罪分別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國成於101年5 月2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陳明撤回其告訴,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6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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