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
- 聲請人
- 林緞
- 受刑人
- 黃啟瑞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 年度執字第13193 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黃啟瑞因公共危險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101 年度執字第13193 號),現正服刑中。惟因家庭生活端賴受刑人負擔,受刑人入監執行,家中經濟頓失依靠陷入困難,實在惶恐不安!聲明人現已78歲,年老多病,大兒子於民國89年去世,現在只剩受刑人共同生活照顧,來返醫院皆隨侍在旁,且心中較有安全感,惟執行檢察官不予易科罰金,令聲請人頓失依靠,心中惶恐,有活不下去的感覺!狀請鈞院鑒核,俯念下情,准予將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以全家庭,以全風燭殘年之老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1 年度中交簡字第18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於同年11月1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復依前揭條文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之人,所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則不在該條得聲明異議之列。查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母,然受刑人為53年出生之人,其業已成年,且未受禁治產之宣告,此有受刑人全戶基本資料、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自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其並非法定有聲明異議權之人甚明,參照上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程式上於法有違,自應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