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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秋娟林筱涵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傑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被告
鐘聖富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被告
鄭子豪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被告
謝懷毅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第53號,101年度偵字第6745號、第6781號、第6809號、第6810號、第6811號、第6812號、第6813號、第 6814號及第6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傑、鐘聖富、鄭子豪及謝懷毅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陳冠傑、鍾聖富、鄭子豪及謝懷毅前均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被告陳冠傑部分,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均自100 年8 月3 日及100 年10月3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被告鍾聖富及謝懷毅均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且惡性重大,復經本院就被告鍾聖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就被告謝懷毅部分,與其另涉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均係量處非輕之有期徒刑,恐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另被告陳冠傑因犯傷害、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之重刑,亦恐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陳冠傑實有反覆犯剝奪行動自由罪之虞,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另被告鄭子豪則因犯傷害、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之重刑,亦恐有逃亡之虞,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本案被告陳冠傑、鍾聖富、鄭子豪及謝懷毅聚眾鬧事,對社會治安影響甚大,衡諸比例原則,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1 年12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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