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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美玲鍾貴堯李蓓

原告
楊子榮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告
黃永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8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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