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進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進吉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勘驗筆錄、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現場蒐證光碟擷取照片」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廖進吉雖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鳥籠沒有上鎖,鸚鵡會自己打開籠子,可能是鸚鵡自行飛走云云。然查,被告係在蓋鐵皮屋內放置鳥籠飼養上開鸚鵡,且該鐵皮屋四週均設置窗戶或鐵窗,飼養上開鸚鵡之鳥籠係以鐵絲纏繞鳥籠出入口,此有蒐證光碟擷取畫面在卷可憑。又被告於遭警蒐證取締當時,屢對警員揚稱「不然我捉走嘛,你不能給我捉走,你給我捉走,我絕對跟你拼命的,我這麼乖的東西,我10幾年前養的到會叫爸爸,你也別這樣子,我養10幾年了,如果你的小孩養10幾年,要把你綁架,你不會跟他拼命嗎?我問你?(臺語)」、「如果你給我捉走,我絕對會跟你拼命(臺語)」、「我絕對會跟你拼,我會死也要跟你拼,說真的,你給我強制,等於綁架我的小孩(臺語)」、「你要給我強制帶走,我絕對跟你拼命的,你叫總統我來也是一樣,也是跟你拼(臺語)」、「你要把我捉走,我怎會受的了,你要我的小孩綁架,我怎麼會肯(臺語)」等語,強烈表達不能接受其所飼養之上開鸚鵡將被扣案帶走等節,此經本院勘驗上開蒐證光碟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載在卷可稽。是由上開鳥籠放設位置、鐵絲纏繞鳥籠出入口及被告強烈表達不能接受其飼養10幾年被視同子女般之鸚鵡遭扣押取走等情,可知被告對於上開鸚鵡愛護有佳,豈有可能在重重戒護之下,讓該鸚鵡自行打開以鐵絲纏繞之鳥籠自行飛走之理。被告前開空言所辯,與上開鸚鵡飼養環境有違,不足採信。是以本件被告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38 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由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關係委託第三人代為掌管者而言。此所謂第三人並不排除受扣押之本人。故經扣押之物品,縱經交由受扣押之本人保管,仍不失為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物品,該受扣押之本人如有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仍應成立刑法第138 條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64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廖進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本院審酌被告受公務員委託保管應沒收之鸚鵡2 隻,竟未善盡保管人義務,漠視公權力之執行,致檢察官無從依法執行沒收,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犯後未能坦認犯行,未見悔意,及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