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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江彥儀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原告
郭柏延
被告
游東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47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