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 原告
- 郭柏延
- 被告
- 游東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47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47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