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27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承信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一 人 姚玉珍
- 代表人
- 被告
- 紀建隆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盧兆民律師
- 被告
- 祐鋅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張東順
- 代表人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3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㈠承信汽車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㈡紀建隆(原名紀台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祐鋅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㈣張東順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紀建隆(原名紀台二)前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1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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