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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蓓鍾貴堯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炘男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101年度偵字第4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炘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炘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涉犯詐欺案件而經法院處刑後,又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為本件犯行,並供稱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固定收入而再加入詐欺集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 年3 月3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9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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