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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殷文彥
即被告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略以:被告家中有生病之母親,須賴被告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3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復查本件被告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760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尚未確定,又依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參與達8次之詐欺犯行,其中幾次遇警並駕車逃逸,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㈢至被告以其家中有生病之母親,須賴被告照顧為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均屬有關個人家庭狀況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容與執行羈押係為確保審判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序上考量迥異,亦難據為判斷其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根據,併為敘明。

三、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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