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
- 被告
- 蘇文新
- 聲請人
- 即
被告之 母 古美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文新有固定住所、正當職業及尚有妻兒與高齡父母待照養,但因家境清寒無法辦理具保,爰具狀聲請降低或免去保證金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母,有其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為被告之輔佐人,自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蘇文新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直至為警緝獲,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嗣經本院就被告上開竊盜犯行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244 號判決處刑,並於101 年9 月1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 份附卷可參,又該案確定後送執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101 年9 月10日),有該署101 年9 月17日101 年執乙字第10338 號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現已非在本案執行羈押中,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