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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吳昀儒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倫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倫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倫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陳家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有被告之自白,並有證人陳光輝、林立大、林欣邦、蘇韻竹、邱宏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已足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又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在案,其知悉該等犯罪之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羈押之必要。再參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核上述,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8 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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