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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郭瑞祥周莉菁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俊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2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