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鐘建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建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鐘建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審認結果,認被告本案被訴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並於101 年5 月2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29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2 9號刑事判決可參,由於被告係因通緝到案,且本案已受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7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