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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鍾堯航郭德進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鐘建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建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鐘建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審認結果,認被告本案被訴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並於101 年5 月2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29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2 9號刑事判決可參,由於被告係因通緝到案,且本案已受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7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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