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 原告
- 潘立勝
- 法定代理人
- 朴貴幅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謝旻諺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
內所載甲○○、乙○○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丙
○○、丁○○請求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表明謝旻諺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送達地址,提出於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謝旻諺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
內所載甲○○、乙○○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丙
○○、丁○○請求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表明謝旻諺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送達地址,提出於法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