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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瑞祥周莉菁簡婉倫

原告
潘立勝
法定代理人
朴貴幅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謝旻諺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

內所載甲○○、乙○○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丙

○○、丁○○請求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表明謝旻諺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送達地址,提出於法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