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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佑豪

具 保 人 徐樂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樂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徐樂倪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佑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件、拘提報告書2 件、刑事保證金收據1 件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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