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盈輝
- 選任辯護人
-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盈輝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盈輝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第305 條恐嚇危害於安全、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同年6 月21日裁定自同年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衡以本件犯罪情節,多以人多勢眾之優勢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被告復為主要造意者,對個人財產及社會危害性甚大,認仍有對其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從而,被告應自102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