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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柏駿張文俊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隆湖

具 保 人 黃怡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怡佳因被告鍾隆湖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具保,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報到單、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813 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102 年度訴字第790 號卷㈠第173 頁、第156 頁至第171 頁、同上卷㈡第7 頁至第18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