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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順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順德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S13」更正為「D13」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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