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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日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日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執行勤務,猶出言侮辱員警,對於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威信與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不無嚴重斲傷,惟斟酌被告犯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