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3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億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億峰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億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居無定所,亦無正當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