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馥瑋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楊馥瑋被訴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所為之102 年度易字第988 號第一審判決,於102 年6 月18日補充送達於上訴人之上開住所,已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於102年6 月27日遞狀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外,理合先行狀」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遂於102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2 年8 月12日補充送達於上訴人之上開住所而完足合法送達,亦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佐,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理由(已加計補正期間5 日、在途期間7日,且因102 年8 月24至25日為放假日,故順延至102 年8月26日),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