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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請人
黃拓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102年2月7日以中檢輝執乙102執聲他第306字第014122號為駁

回聲請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字第13683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受刑人刑事異議狀(誤植刑事抗告狀,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
    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
    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
    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
    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
    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拓榮(下稱受刑人)於101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
    於101年7月6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而提
    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受刑人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
    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受刑人所犯上開詐欺案
    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即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宣判當日即101年11月21日即已確定,並
    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執乙字第13683
    號案件執行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官101年度執字第13683號執行卷證查核無訛,亦有上開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乙字第13683號執行指揮書可稽。
(二)據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字第
    13683號對受刑人所為執行名義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之應執行刑甚明,揆諸前
    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指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是以受刑人據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
    議,於法自有違誤,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受刑人刑事抗告狀。
附表: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被告黃
      拓榮詐欺案件之刑事判決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   │匯款金額(人│宣        告        刑│
 │    │      │            │民幣)      │                      │
 ├──┼───┼──────┼──────┼───────────┤
 │1   │不  詳│自101年2月25│4萬元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至3月19日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期間之某日(│            │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與編號2-16係│            │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不同日)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                │
 ├──┼───┼──────┼──────┼───────────┤
 │2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3-1│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2、4│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3、5│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4、6│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5、7│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6、8│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7、9│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8、 │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0-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9、 │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1-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0、│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2-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1、│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3-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2、│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4-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3、│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5-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4、│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5係│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