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黃拓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102年2月7日以中檢輝執乙102執聲他第306字第014122號為駁
回聲請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字第13683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受刑人刑事異議狀(誤植刑事抗告狀,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
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
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
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
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
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拓榮(下稱受刑人)於101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
於101年7月6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而提
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受刑人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
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受刑人所犯上開詐欺案
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即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宣判當日即101年11月21日即已確定,並
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執乙字第13683
號案件執行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官101年度執字第13683號執行卷證查核無訛,亦有上開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乙字第13683號執行指揮書可稽。
(二)據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字第
13683號對受刑人所為執行名義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之應執行刑甚明,揆諸前
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指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是以受刑人據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
議,於法自有違誤,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受刑人刑事抗告狀。
附表: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被告黃
拓榮詐欺案件之刑事判決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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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 │匯款金額(人│宣 告 刑│
│ │ │ │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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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 詳│自101年2月25│4萬元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至3月19日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期間之某日(│ │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與編號2-16係│ │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不同日)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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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3-1│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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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2、4│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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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3、5│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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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4、6│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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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5、7│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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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6、8│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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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7、9│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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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8、 │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0-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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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9、 │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1-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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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0、│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2-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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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1、│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3-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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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2、│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4-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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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3、│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5-16係不同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日)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4、│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16係不同日│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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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 詳│自100年2月25│無 │黃拓榮、鄧中豪共同犯詐│
│ │ │日起至3月19 │ │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 │日止之某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與編號1-15係│ │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 │ │係不同日)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1-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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