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仲育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具 保 人 陳沛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沛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謝仲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陳沛臻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正反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本院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84、97、98、113 、114 、120 、121 、125 、131 至134 頁),足見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