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秋娟尚安雅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仲育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具 保 人 陳沛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沛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謝仲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陳沛臻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正反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本院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84、97、98、113 、114 、120 、121 、125 、131 至134 頁),足見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