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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0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玉聰鄭舜元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盈輝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盈輝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盈輝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第305 條恐嚇危害於安全、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同年6 月21日裁定自同年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衡以本件犯罪情節,多以人多勢眾之優勢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被告復為主要造意者,對個人財產及社會危害性甚大,認仍有對其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從而,被告應自102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