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 原告
- 黃佳莉
- 被告
- 潘震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