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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曾佩琦廖欣儀蔡美華

原告
黃佳莉
被告
潘震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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