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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鄭舜元張凱鑫顏銀秋

原告
宗福生
原告
林秀卿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淑妃律師
被告
劉呂吉
被告
謝培玄
被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住同上
上一被告之     設臺中市○○區○○街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60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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