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
- 原告
- 宗福生
- 原告
- 林秀卿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劉呂吉
- 被告
- 謝培玄
- 被告
-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堯 住同上
- 上一被告之 設臺中市○○區○○街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60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60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