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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柯志民蔡家瑜林佳瑩

原告
陳 俊 雄
原告
陳李綵綢
原告
陳 素 芬
被告
王 裕 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03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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