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
- 原告
- 陳 俊 雄
- 原告
- 陳李綵綢
- 原告
- 陳 素 芬
- 被告
- 王 裕 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03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03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