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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榮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歐斯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歐斯亞公司)係民國97年7 月22日經股東決議:⑴改選董事為劉明義;⑵營業所由「臺北縣中和市○○路○段000 號8 樓之5 」遷移至「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6 樓之2 」,並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7年8 月7 日完成登記,有歐斯亞公司股東同意書及變更事項影本可稽。因此,起訴書認被告直至97年7 月22日股東決議將營業所遷移至臺中後仍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至8 月24日止,顯有誤認。

㈡歐斯亞公司在97年1 月間至97年7 月22日間,被告為名義負責人期間,該公司營業所仍在「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則起訴書所載之虛開發票之「犯罪行為地」怎可能發生在「臺中」,因此由犯罪地觀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㈢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中山區」;居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觀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無管轄權,是請求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二者。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0 條、第307 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榮堯(下簡稱被告)設籍臺北市,居住處所則為新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就此而言,本院固無從依被告之住、居所取得土地管轄權。惟被告於96年1 月18日起擔任歐斯亞公司之負責人,其於97年7 月22日與新任股東劉明義簽立歐斯亞公司股東同意書,同意⑴選任劉明義為董事;⑵遷移至「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6 樓之2 」等事項,並於97年8 月7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歐斯亞公司章程、歐斯亞公司股東同意書各1 份等在卷可參(見國稅局第一卷宗第71頁、102 年度偵字第18744 號卷第84至88頁)。嗣劉明義即於97年8 月19日以歐斯亞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中市衛生局申請藥商設立,並以上址為歐斯亞公司之登記地址,經臺中市衛生局准予設立登記,亦有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臺中市衛生局97年8 月2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各1 份等在卷可佐(見國稅局第二卷宗第187 反面至189 頁),臺中市政府旋於97年8 月25日發函同意歐斯亞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等事項,並於同日發給歐斯亞公司變更登記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此有臺中市政府97年8 月25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同日發給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在卷可稽(見國稅局第二卷宗第187 頁、102 年度他字第337 號卷第165 頁)。綜上可知,被告擔任歐斯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應係於96年1 月18日起至97年8 月24日止,且歐斯亞公司於97年8 月份已遷移設址至「臺中市」,已如前述,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所載被告於97年8 月取得榮海興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幫助歐斯亞公司為逃漏稅捐之行為,依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觀之,歐斯亞公司均設址在「臺中市」,是本案本院依法有管轄權。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然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辯護人已自陳本院亦有管轄權(見本院103 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件被告縱目前實際居住於新北市而應訴不便,但本院既非管轄錯誤,亦無法定移轉管轄事由,即不得裁定移轉由他院管轄,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嘉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