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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綵君王品惠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廣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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