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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秋娟蕭一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融

      王鳳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194、9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融、王鳳中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陳冠融、王鳳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2 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3 年5 月23日起執行羈押,至103 年8 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審理及訊問後,認被告2 人犯嫌仍屬重大,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3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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