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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柯志民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陳昌弘
被告
陳宏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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