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玉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穗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玉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玉亭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及93年度嘉簡字第1062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前開所犯2罪,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與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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