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陳依林
- 訴訟代理人
- 蘇勝嘉律師
- 被告
-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0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0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