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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鄭舜元林慶郎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謝佳育
法定代理人
謝警鐘
被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0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張凱鑫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