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仁順
- 受刑人
- 陳淑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仁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仁順因受刑人陳淑慧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淑慧前因涉犯詐欺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認無羈押之必要,而以於100 年12月8 日命受刑人以10萬元之保證金具保候傳,嗣由具保人林仁順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受刑人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100 年刑保字第385 號)均影本各1 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所涉上開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93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年7 月確定,均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104 年度執字第10980 、10981 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受刑人亦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5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8 月28日中檢秀執矩104 執10981 字第08909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列印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紙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陳淑慧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