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字第訴1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字第訴1012號
104年度字第訴10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朝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20行被告楊朝景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凱鑫